〈彰銀更一審判決的玄機:一席之差,台新金痛失經營權〉
吳盈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20/08/24 10:03
高院肯認財政部依照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投票予自己所提名董事,亦是「支持」台新金方式。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為,財政部當初係為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政策及改善彰銀財務結構,而設計未定期限支持最大股東取得經營權之表決權拘束契約架構,該契約主要內容在「分配董監事席次」,再由財政部與台新金各依累積投票制規定,投票予各自提名之董監事人選,而非約定財政部必須投票予台新金提名或推薦之(獨立)董事人選之表決權拘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