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更一審判決的玄機:一席之差,台新金痛失經營權〉
吳盈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20/08/24 10:03
高院肯認財政部依照股權實力與比例原則,投票予自己所提名董事,亦是「支持」台新金方式。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為,財政部當初係為限時限量完成金融機構整併政策及改善彰銀財務結構,而設計未定期限支持最大股東取得經營權之表決權拘束契約架構,該契約主要內容在「分配董監事席次」,再由財政部與台新金各依累積投票制規定,投票予各自提名之董監事人選,而非約定財政部必須投票予台新金提名或推薦之(獨立)董事人選之表決權拘束契約。
承上,判決主文僅要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之普通董事席次,而根據彰銀章程第18條規定,彰銀總計有6席普通董事,因此按照高等法院判決,財政部持有12.19%彰銀股權,依照股權實力原則可取得2席普董,判決所謂「支持」,並非謂須投票予台新金提名之普通董事人選,而是財政部只要將全部表決權投予財政部所提名之2名普通董事,亦屬「支持」台新金範疇。
再者,高等法院判決要求財政部支持台新金4席普通董事,已經與彰銀經營權移轉無涉,蓋有關「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與台新金,使台新金主導彰銀之經營管理」聲明部分,高等法院前已在民國(下同)105年重上字第621號民事判決,判定財政部已於94年11月25股東臨時會改選彰銀第21屆董監時履行完畢,殊無再次移轉問題,因此判決台新金該部分敗訴,而台新金未就該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而吿確定。
所以本次高等法院判決已無關移轉彰銀經營權問題,而且高等法院此次判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4席」之普通董事席次,與台新金上訴要求過半席次就是9席中的5席普董,少了最關鍵的1席,這一席牽動到經營權的有無,法院所表示的「本院認台新金控之上訴一部無理由」的部分,白話來說,就是「彰化銀行經營權的有無」部分,高院判決不言而喻,表面判「支持」台新金取得普董席次,裡子卻「不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台新金恐怕是Win the Battle But Lose the War,高等法院法官果然高!
表決權拘束契約已定有解除條件,是否即無須有合理期間之限制?
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定,當初財政部為促使潛在投資人以高價投標彰銀乙種特別股,設計前揭分配董監事席次之表決權拘束契約,台新金並非以不正當手段與財政部締結契約;且台新金94年10月3日取得彰銀乙種特別股後,確實使彰銀淨值增加、逾放比降低,對小股東尚非不利;又,台新金及財政部在94年成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後,分別在97年、100年簽訂協議書,使兩造得各自依約投票予自己提名或推薦董(監)事人選,並無表決權行使與所有權分離之情事,因此無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公序良俗。
況且,94年的表決權拘束契約定有下列兩個解除條件,其中一個條件成就,財政部當毋須再受到拘束,因此契約縱未訂有期限,亦不能遽認契約無效。其一,財政部完全出售其持股。其二,台新金非彰銀最大股東。
…台新金早在97年1月15日已明確對外公告「全部撤銷且終止執行」換股合併彰銀,且在今年主動放棄彰銀董事會任何法人代表人席次,再加上此次高等法院判決僅支持取得席次,卻不支持取得經營權,我們可以直言「台新金顯然無法再透過法人代表人董事經營管理彰銀,其無法取得彰銀經營權的基本格局已經確定而無可撼動」,基於此一格局,根據《金控法》第39條規定,台新金已無理由得繼續持有彰銀股權,金管會應該立即依法要求台新金出清所有彰銀股票,不得再以財政部與台新金間有訴訟繫屬為由,作為推卸金融監理之責,儘早結束此一金金不分離的歷史沉痾。
〈金管會有雙重標準之嫌的「金金分離」〉
呂紹煒 2019-05-29 06:20
在金管會「金金分離」政策的壓力下,台新金控董事長夫人彭雪芬從5月1日,請辭新光金控法人董事代表職務,兒子吳昕豪也一併請辭。金管會在自豪金金分離政策落實、及公司治理向上提升的同時,也該注意是否有雙重標準之問題─特別是上周最高法院把台新彰銀官司案二審判決廢棄後,金管會會更該早日解決彰銀與台新的問題吧!
「金金分離」政策是在去年頒布,根據此規定,金控及銀行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都不能擔任其他金控或銀行的董事,理由是避免利益衝突。由於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日前在立法院說,彭是台新金董事長的關係人,又是新光金控大股東的董事長並擔任法人董事,牴觸「金金分離」;雖然金金分離政策是7月才上路,但彭雪芬先辭算是給足監理機構面子。
…這種政策是會綁住也限制外來勢力進入金控甚至進窺經營權,某個角度而言,其實是變相對公司派提供保護傘,讓公司派更不容易受到挑戰,這種作法對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到底有多少正面效益─或甚至是負面效益,是該再討論評估。不過,作為監理機構的金管會,顯然不樂見金融機構的股權、經營權動盪不安,公家單位那句諺語「沒事不要找事」還是適用於此。
台新金與彰銀的公案成例外?
…台新金與彰銀這段「公案」已超過十年,2004年為了改善彰銀的財務結構,財政部以公開招標方式發行特別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結果台新金得標,拿下彰銀22.5%的股權,政府並支持由台新金掌握彰銀經營權,之後連續幾屆董監事改選財政部也支持台新金掌控彰銀經營權。(相關報導:彰銀改選,公股聯盟取得6席大贏,台新維持3席再嘗敗績|更多文章)
台新金高價標下彰銀股權,當然是為了日後的合併,不過之後台新金幾次提出合併之議,條件太差並未得到財政部支持,加上立法院與社會上對「財團併購」、「賤賣國產」又有強烈的反彈聲浪,台新金吃下彰銀的契機全失,彰銀只能成為「官民共治」的企業。2014年,因先前台新金急切要併彰銀,導致官民兩方翻臉,財政部以徵求委託書方式奪回彰銀經營權,台新金因而蒙受損失,也開啟兩方纏訟不斷的官司。
併購無望就該下令出清股權
在台新金併購彰銀已無望情況下,其實金管會就該要台新出清手上的彰銀持股─而且,要作此要求非常簡單,不必有金金分離政策即可,因為原本金管會就有此權責,也別忘了過去早有不少案例:中信金曾插旗兆豐準備併購,併購案不成後即被金管會下令出清持股;兆豐曾配合政策要合併台企銀而吃下13%股權,幾年後政策改變決定不合併後,金管會即限期要求兆豐出清持股,賣得慢了還要被處罰。
台新與財政部之間雖然為了彰銀案而有多件官司未了,但不論判決結果如何,坦白說,台新金已無併購彰銀的可能,因為大股東財政部無意願、社會也不支持─如果連當初主導彰銀釋股案的林全任行政院長時,都不能亦不敢支持讓台新併彰銀,未來無論藍綠誰主政、更不論誰當行政院長,政府都不會支持併購,台新繼續持有彰銀股權、在董事會中擁有席次,顯然就是違反常規、更無必要。(相關報導:彰銀改選,公股聯盟取得6席大贏,台新維持3席再嘗敗績|更多文章)
台新與財政部的司法訴訟,原本二審判兩造「契約關係存在」(意思是台新勝利),但上周這個判決被最高法院判決廢棄、發回高院對,變成財政部占上風了。對此案,顧立雄曾說,台新金與彰銀間有歷史糾葛,金管會只要求金金分離實施後要依新的規定─即彰銀明年改選時,擔任董事者就須選擇辭去彰銀或台新金董事。不過,這個說法失之狹隘甚至是錯,依過去金管會處理的標準,現在又有新判決出爐,是否該下令台新金出清彰銀持股,才不會變成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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