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24, 2021

2021時事摘選(一, Camel Up)

〈大罷免時代來臨,是福還是禍?〉 

/鄞楷謙(立法委員蔡壁如國會高雄辦公室主任)

更新時間: 2021/01/31 13:09 

韓國瑜被罷免後,韓粉發動「報復性罷免」,王浩宇(左)已被罷免成功,黃捷(中)罷免案則於2月6日舉行投票,陳柏惟罷免案也在進行中。資料照片
鄞楷謙/立法委員蔡壁如國會高雄辦公室主任

從高雄市長罷免案開始,台灣政壇進入了大罷免時代,包括桃園、高雄、台中都有進度不一的罷免案。罷免權是《憲法》保障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罷免本就是憲政生態的一環,但頻繁發動罷免,對於民主究竟是福是禍?

就民主精神觀之,罷免權的存在,旨在提供公民一個比改選更迅速的政治人物汰換機制,易言之,依代議理論委任說,選民透過選票將政治權力委任給候選人,當選的政治人物就有義務實現選民的期望,政治人物若背離選民期待,公民自然有權將其撤換,以彰顯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然而罷免也為政治帶來不確定性,行政首長頻遭罷免,無法推行有延續性的政策,可能使官僚體制變成永遠的看守人,施政態度轉向消極被動;民意代表頻遭罷免,可能削弱監督力道,行政權會因預見代議士任期不穩而虛應質詢,降低立法權制衡力。綜上所述,罷免權不該被單純視為選舉權的反面,而應是一種確保代議制度符合民意的例外補救手段。

從制度面來看,罷免權的行使方式多有可議之處。我國現今至少有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混合制(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並立)、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SNTV)三種選舉制度,但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不論循哪種制度當選,公職人員罷免成立與否都是採用有效票大於全部選民數1/4的標準,司法院釋字第331號甚至承認我國還有不能被罷免的「民選」公職人員。因此若將選舉權與罷免權視為一體兩面,則兩者在制度對應性上顯然不相當,而這樣的矛盾在地方民代選罷上更顯弔詭。

以即將舉行的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為例,黃捷於2018年得到18420票當選,但卻需要72892票來罷免。高門檻一方面在某種程度上確保了政治穩定,另一方面卻使當初沒投給黃捷的選民也參與到罷免之中,造成課責疑慮。質言之,這關乎一位民代是否該為「辜負」沒有投給他的選民期待而負責的爭議,這樣的爭論也在政黨涉入罷免運作後變得更加複雜。

比起準備時間更長、不確定性更高的定期選舉,罷免可以在短時間內凝聚大量政治能量,策略上也更具針對性,因而受到兩大黨的青睞而被做為新的政治工具利用,這也是近期各地罷免案頻仍的原因。

故事們-久(nine:Art/Cult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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